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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企业租金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降低其运行成本,共渡难关,现就减免企业租金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即出租方)为本次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


二、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承租前述实施主体自有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非国有性质企业。


三、减免范围

适用租金减免的房产为实施主体自有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实施主体承租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性房产)。


四、减免标准

1.已签约的,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租赁合同3月底前到期且不再续租的,免除自2月1日起到合同期止的租金。续租房屋,视同连续租赁。

3.间接承租且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经营企业,力保实际经营企业最终受益。


五、减免形式

1.未收取2020年2月、3月租金的,经承租方申请,各实施主体单位审批后,不再收取。

2.已收取2020年2月、3月租金的,经承租方申请,各实施主体单位审批后,可直接退还或者抵扣后续租金。


六、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应书面形式向实施主体(出租方)提交租金减免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免租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能证明属非国有企业的);申请人为转租人的(俗称“二房东”),须提供减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客户租金的减免证明材料(有最终承租经营户确认手续的)、联系方式。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实施主体(出租方)要及时与符合本次租金减免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租金减免手续,确保最终承租经营者受益。


七、咨询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支炳才     

联系电话:0571-88271612,15695716093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2日